试析明代地方监察制度及其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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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艳敏.试析明代地方监察制度及其特点[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19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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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艳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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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地方监察制度可追溯到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的建立。夏、商、周的地方机构中设有监察官吏,称之为“方伯”。“千里之外设方伯。”①“受命于王,以监察一方者,谓之伯。”②秦之监察御史,汉之部刺史负责地方监察,隋唐系中央派往地方的官员负责监察,后来兼有了地方行政、军事权。明代建立后,形成了更为完备的地方监察制度。明初的中央和地方机构沿袭元朝。吴王元年,中央设中书省,置左、右丞,中书省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军事上改元枢密院为大都督府,节制诸军,监察机关仍称卸史台,地方由行中书省统领一切。当时虽建立了吴王政权,但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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