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在先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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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晓军.《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在先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判定[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8(4):4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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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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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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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中作为在先商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是未注册商标,当该商标被抢注后,该抢注商标能否被撤销的关键就在于在先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但如何判定在先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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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法》 中国 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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