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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方式保管”与“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电子文件证据效力保障:调查与思考北大核心CSSCI
引用本文:许晓彤,章伟婷,唐莹琪.“档案管理方式保管”与“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电子文件证据效力保障:调查与思考北大核心CSSCI[J].档案学通讯,2022(5):73-82.
作者姓名:许晓彤  章伟婷  唐莹琪
作者单位:1.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50100;2.中国人民大学电子文件管理研究中心100872;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042;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可信文档数据治理生态建设研究”(21DTQJ01);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单轨制背景下的电子文件证据效力保障体系构建研究”(2020G.N056)。
摘    要:数字时代,电子文件与电子证据互为背景、一体两面。调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档案管理方式保管”与“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两项为审判依据的裁判文书,解读所涉及电子证据的采信依据与未采信原因,指出当前“档案管理方式保管”与“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电子文件证据效力的发挥在“内容覆盖”与“形式规格”方面存在障碍。从全链可控、规范保管、属性转化、多方协同四个方面为实施“司法可认证”的电子文件管理提供建议,包括:多款项形成证明合力,“源头”管控便于审查认定,列明清单助力司法理解,认证指引助推证据采信。以期为机构电子文件证据效力的提升提供有益参考,辅助其合理避免纠纷、应对诉讼风险。

关 键 词:电子文件  证据效力  档案管理方式  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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