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法》与相关法的功能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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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海涛.论《档案法》与相关法的功能协调[J].山西档案,2003(6):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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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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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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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因此 ,可以说档案工作必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使档案的管理与保护不仅需要专门的档案立法 ,即《档案法》 ,也需要有其他相关法的配合与协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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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档案公布权 档案利用 法律规定 档案馆 |
文章编号: | 1005-9652(2003)06-0024-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9月19日 |
Function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Archives Law and Other Related La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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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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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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