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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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秋.浅析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共同犯罪[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8,25(11):7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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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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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顺学院,贵州安顺5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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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的通说理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无论哪种情况,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以及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都不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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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 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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