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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贷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困境与对策
引用本文:张艺,冯辉.个人借贷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困境与对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183-193.
作者姓名:张艺  冯辉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催收行业监管与立法完善研究”(20&ZD19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个人借贷信息兼具个人性与公共性,是个人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判借款人履约意愿与能力的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一刀切”的告知同意和最小必要原则,在实践中容易妨碍借款人借贷信息的利用和共享,进而损害信贷交易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应在理念层面从对个人借贷信息的单向保护转向利用与保护相平衡;对信息处理主体为自身借贷交易的客观需要而实施的信息处理行为,应适用告知同意原则的豁免;在目的正当性和功能相关性的限定下,辅之以违法行为和营利性行为的禁止,应允许个人借贷信息处理机构享有合理的裁量权,以此明确和完善最小必要原则在个人借贷信息处理中的具体适用;应强化对个人借贷信息处理机构的合规监管。

关 键 词:个人借贷信息  信用信息共享  告知同意原则  最小必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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