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经济法》重点辅导
引用本文:张象明.《经济法》重点辅导[J].内蒙古电大学刊,1993(1).
作者姓名:张象明
作者单位:内蒙古电大 责任教师
摘    要:1、关于法人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做为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一个组织要成为法人,需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完成核准、登记手续,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设立必须经国家机关的审查、核准登记,以便加强国家的监督,使法人组织符合社会的需要。凡未依法成立的不是法人。如某队办企业虽有营业执照,但没有按法定程序登记,就不是法人。 ②有独立的财产和必要的经费。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和必要的经费作为自己独立参加经济活动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