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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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象明.《经济法》重点辅导[J].内蒙古电大学刊,19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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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象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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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电大 责任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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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关于法人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做为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一个组织要成为法人,需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完成核准、登记手续,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设立必须经国家机关的审查、核准登记,以便加强国家的监督,使法人组织符合社会的需要。凡未依法成立的不是法人。如某队办企业虽有营业执照,但没有按法定程序登记,就不是法人。 ②有独立的财产和必要的经费。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和必要的经费作为自己独立参加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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