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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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刚.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1):157-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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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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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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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及其埋藏物,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针对这三类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文章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出发,揭示了分歧的症结所在,并强调指出公共财物、遗失物以及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埋藏物应被纳入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之列,以求真正贯彻罪行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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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占罪 犯罪对象 实然 应然 |
文章编号: | 1671-9697(2005)01-0157-02 |
修稿时间: | 2004年11月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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