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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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颖.论罪刑法定主义[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4,3(3):4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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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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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罪刑法定主义在我国刑法中最完整的体现,同时它也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中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它废除了沿用18年之久的类推制度。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完善民主与法制,开辟刑法发展的新时代,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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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类推制度 罪刑法定主义 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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