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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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友华,陈兆彬.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7(2):6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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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友华 陈兆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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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2. 湘潭大学办事处,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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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思想最初萌芽于注释法学派,而作为学说确立于自然法学派,此后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法律行为基础说、不可预见理论与诚实信用说。作为利益平衡的工具,情势变更原则应有其地位。而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在现代经济,情势急剧变化,尤其是面对突发事件的背景下,应在立法中确立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上合理地界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以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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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 确立 司法实践 自然法学派 诚实信用说 合同当事人 现代经济 利益 中国 |
文章编号: | 1009-4482(2005)02-0068-05 |
修稿时间: | 2004年10月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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