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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引用本文:刘友华,陈兆彬.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7(2):68-72.
作者姓名:刘友华  陈兆彬
作者单位:1.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2. 湘潭大学办事处,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思想最初萌芽于注释法学派,而作为学说确立于自然法学派,此后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法律行为基础说、不可预见理论与诚实信用说。作为利益平衡的工具,情势变更原则应有其地位。而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在现代经济,情势急剧变化,尤其是面对突发事件的背景下,应在立法中确立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上合理地界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以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关 键 词: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  确立  司法实践  自然法学派  诚实信用说  合同当事人  现代经济  利益  中国
文章编号:1009-4482(2005)02-0068-05
修稿时间:2004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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