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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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雪林.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承担的法律责任[J].科学与管理,2009(6):11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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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雪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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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易中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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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建设活动主体,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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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 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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