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在体育赛事节目盗播案中的适用:以《民法典》和《著作权法》修改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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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杰宏.惩罚性赔偿在体育赛事节目盗播案中的适用:以《民法典》和《著作权法》修改为中心[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23(6):10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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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杰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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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常熟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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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与新《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在赛事节目盗播案中的适用研究”(22YJA890041);;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融入高校思政课的探索”(2022SJSZ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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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每当大型赛事举办时,互联网上总会出现盗播赛事节目的行为,而法院在盗播案中判决盗播者承担数额偏低、仅具有补偿性质赔偿金的做法,未有效阻止盗播行为。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与新《著作权法》中规定侵权人故意侵害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2021年后的赛事节目盗播案中,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补偿性与惩罚性两笔赔偿金。赛事节目盗播案适用惩罚性赔偿要符合“侵害知识产权、主观故意、情节严重、被侵权人请求”四个条件。将赛事节目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才能使盗播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盗播者既违背了对赛事节目授权的注意义务又对赛事节目有推介编辑行为的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在惩罚性赔偿诉讼中,经赛事组织者授权的转播者可作为被侵权人,享有诉讼权。转播者要在诉讼中明确主张著作权被侵犯才可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且应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一并主张。法官综合被侵权人损失、盗播者获利与赛事产业发展等因素在补偿性赔偿额基数上确立惩罚性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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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赛事节目 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 主观故意 情节严重 被侵权人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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