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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害侵权责任
引用本文:李百主.未成年人致害侵权责任[J].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33).
作者姓名:李百主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长宁 200042
摘    要: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被监护人仅是以是否有财产来决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实质上确立了一种财产能力.这种责任分担方式有过分保护受害人之嫌,也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应当承认侵权责任能力,同时规定有侵权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致害时,由致害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辅之以公平责任,对32条第2款中的“有财产”作严格解释.

关 键 词:侵权责任能力  连带责任  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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