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拘传制度的运行实践检讨与规范续造——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为靶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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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许生,熊丽敏.我国拘传制度的运行实践检讨与规范续造——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为靶向[J].宜春学院学报,2023(1):2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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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许生 熊丽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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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宜春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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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内部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20BFX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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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到案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拘传的适用都有明确的限制条件与适用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拘传措施适用的条件与程序。拘传措施的立法目的在于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防止其逃匿、隐匿以及妨碍作证,利于保全证据及时查明案情,保障当事人基本人权。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不统一、规定模糊、缺乏外部监督等原因导致拘传措施实施中出现了功能异化。从保障人权、完善刑事强制措施角度看,应从统一立法规定,明确拘传行使主体,区分传唤与拘传,规范拘传行使程序,增设拘传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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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措施 拘传 人身自由 人权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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