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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
引用本文:丛金玲 ,王纳新.论善意取得制度[J].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1998(1).
作者姓名:丛金玲  王纳新
摘    要: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非法将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并且支付了对价,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例如,甲与乙同住一屋,甲有一台彩电,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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