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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中的原告选择权
引用本文:程德安.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中的原告选择权[J].新闻大学,1997(1).
作者姓名:程德安
作者单位:重庆西南师范大学法律系 讲师
摘    要: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司法实践部门面对此景,只好参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凭自身理解去确定谁应成为被告。于是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做法不一,有的将新闻单位与记者同列为被告,有的则只将记者或新闻单位列为被告。理论界对此也看法不一,观点各异,出现了以下几种学说:1、起因说:即谁为具有侵权内容的文章提供原始素材的,谁就是被告;2、执笔说:即以侵权文章的撰稿人作为被告;3、权力说:即有权签发文章的是被告;4、控告说:即根据受害人的控诉来确定谁是被告,尊重原告的意思;5、实现说:即以刊载侵权文章的报刊社作为被告;因为实现完成侵权行为的是报刊社。①根据控告说,原告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对谁成为被告,可以有所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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