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 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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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本刊编辑部.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 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J].中国档案,2007(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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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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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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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档案馆 国家档案局 《通知》 真实 《条例》 温家宝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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