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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关于民主自由的规定
引用本文:赵钟 ,刘芮芸.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关于民主自由的规定[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2).
作者姓名:赵钟  刘芮芸
摘    要:早在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初期,一些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就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人权”、“分权”、“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这样一些民主口号,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又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把这些民主口号肯定了下来。美国一七七六年的《独立宣言》规定:“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法国一七八九年的《人权宣言》也宣布:人们生来自由平等,一切主权本源于人民,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非依法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依据这些原则,资产阶级建立了民主制度,这无疑是有世界影响的大事。正如列宁所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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