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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拟制自认的类型与法理基础
引用本文:文新,胡军辉.浅论民事拟制自认的类型与法理基础[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7,27(4):56-58.
作者姓名:文新  胡军辉
作者单位:1. 湖南工业大学冶金校区,湖南,株洲,412000
2.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000
摘    要:依据构成拟制自认的原因不同,可以将拟制自认分为不争执型拟制自认、不知陈述型拟制自认和消极行为型拟制自认三种。辩论主义、当事人真实义务、陈述义务和具体化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经验法则等共同构成拟制自认的法理基础。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拟制自认  类型  法理基础
文章编号:1003-8078(2007)04-0056-03
修稿时间:200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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