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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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守祥.浅议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J].华章,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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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守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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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丰市人民法院,江苏大丰,22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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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设立的新罪名.别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有关法规对该行业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的限制,要求行医者除有良好的思想品格外,还要有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对违反规定,非法行医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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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行医罪 主体 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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