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第143条中的“安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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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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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涉及的"安全标准"直接以国家标准来认定,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才构成该罪。这一做法符合刑法谦抑性之要求,契合了国家标准自身的底线性特征,同时有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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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标准 国家标准 谦抑性 底线性 |
On "Safety Standard" in Article 143 of Criminal Law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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