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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界定--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视角
引用本文:卞琳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界定--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视角[J].滨州学院学报,2015(3):77-81.
作者姓名:卞琳琳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
摘    要: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及民事诉讼实践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成为人们广泛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存在分歧。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契合点,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各个主体的诉讼地位,认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当事人与法院都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并从交往理性的层次提出了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可行性。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诉讼主体  哈贝马斯  交往理论  诉讼效率  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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