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界定--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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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卞琳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界定--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视角[J].滨州学院学报,2015(3):7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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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卞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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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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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及民事诉讼实践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成为人们广泛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存在分歧。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契合点,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各个主体的诉讼地位,认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当事人与法院都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并从交往理性的层次提出了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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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诉讼主体 哈贝马斯 交往理论 诉讼效率 诉讼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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