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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概念辨析及其排除范围界定
引用本文:余为青,孙朝伦.非法证据概念辨析及其排除范围界定[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作者姓名:余为青  孙朝伦
作者单位:1. 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 阜阳,236041
2.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颍上,236200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作证制度立法和实施问题研究”(AHSK11-12D228);安徽高校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诉讼平等论”(2010sk339)。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狭义上的非法证据,即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这种非法证据大多都具有关联性,也可能具有客观性。但无论非法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都应当予以排除,既不能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各个诉讼程序节点的依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从证据存在形态上和表现形式上,可以归纳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一旦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就应在各个诉讼环节予以排除。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对象应作广义理解,不仅仅包括书证、物证,其他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被界定为非法证据的也应排除。实物证据分为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其中瑕疵证据有两个走向,能够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转化为可用证据,否则转化为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概念  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  瑕疵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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