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复权制度在限制减刑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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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德法,范再峰.论复权制度在限制减刑中的适用[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7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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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德法 范再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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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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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复权是对罪犯被剥夺的某种权利或者资格的恢复。针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所带来的限制减刑犯的改造以及监狱监管难题,是可以通过引入复权制度来加以解决的。复权并非否定限制减刑,它只是一种特殊的恢复罪犯可继续减刑的资格恢复制度。复权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约束,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实体上要严格限定复权的适用对象及复权的适用条件;程序上要建立从罪犯申请起经监狱审核最终到法院判决的完整的复权程序。复权的适用应与限制减刑的立法初衷相适应,从根本上讲,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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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复权限制减刑权利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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