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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合同意识 维护著作者权利
引用本文:李毓兴,刘宗玉.增强合同意识 维护著作者权利[J].编辑学刊,1996(2).
作者姓名:李毓兴  刘宗玉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出版社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显然,作为出版者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与其订立合同又无书面许可,轻者可以说是不当,重者可以说是违法。当然,这里可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对熟人,觉得信得过,嫌订立合同麻烦,省略了这道法定手续;一种是明知故犯,出版者有意识不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以便从中渔利,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使著作权人明知吃亏,也因无凭据,只好作罢。不论是哪种情况,都对著作权人不利。所以,著作权人应增强合同意识,认识到:《图书出版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保护自己著作权不受侵犯的法宝,一旦著作权受到侵犯,可以以合同为依据向法院投诉,求得法律保护。 出版者也应该加强合同意识,不能图省事,更不能钻著作者不熟悉著作权的空子,不订合同,从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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