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罪"吸纳。反观该次刑法修正案审议的全过程,"恶意欠薪"这一行为是否应犯罪化一直颇有争议,虽然现在已然尘埃落定,但其中的争议点仍旧值得我们去思考:一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必须入刑?如何判断罪与非罪的分界点?通过对刑法谦抑的研究,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并非是犯罪化的充要条件,刑法谦抑性是把握罪与非罪的"度",因而"恶意欠薪"犯罪化应有条件。本文中,笔者从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的角度,结合自己理解的谦抑理念,对"恶意欠薪"犯罪化的条件做出了简要分析,并简单评价了《修正案(八)》的合理与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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