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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教学为中心”转到“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上来
引用本文:徐志民.从“以教学为中心”转到“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上来[J].中国高等教育,2003(Z1).
作者姓名:徐志民
作者单位:中国煤炭经济学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时要注意定的教育教学出的“教学、科动是并列的关同,不能以其中某项活动为中心。对于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来说,这一规定也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对于教学型的高校来说,教学活动对于这类高校来说虽然是十分重要的,但并不意味着就以教学为中心。对于科研型的高校来说,科研活动对于这类高校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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