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的场所”抑或“社会的桥梁”——以法学教育的服务对象为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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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福元.“探究的场所”抑或“社会的桥梁”——以法学教育的服务对象为线索[J].中国大学教学,2013(2):3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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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福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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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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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当偏重于学术培养还是职业培训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偏重于学术培养容易弱化法律实践技能的传授,偏重于职业培训则不仅会忽视学生分析和理解法学原理的能力,而且难以与其就业状况相对接。其实,针对服务对象的法学教育并不是学术培养和职业培训之间的二选一,而是真正能够对学生的未来发展有所助益的教育。教师的职责应当是教给学生"学习的技能",即自行掌握知识的能力,从而为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为其一生中不断获取知识的道路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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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学教育 服务对象 学术研究 职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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