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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反强制性规范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基于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理解
引用本文:张帅梁.浅析违反强制性规范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基于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理解[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26(8).
作者姓名:张帅梁
作者单位: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不仅要受到来自民法内部自治规范的对于行为"权限"的限制,同时还要接受国家管制规范对于行为的"内容"制约.<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作为一项引致条款,本身并不具有实质性内容,而是作为沟通公法与私法的通道存在的.该项中的"法律"指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通过引致规范的作用,该"法律"不仅在私法领域实现了公法管制的效力,还可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因此,法官在裁判此类民事行为的效力时,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法的价值间进行客观公正的取舍.

关 键 词:民事行为  强制性规范  法律效力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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