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著作出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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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晴.试论著作出租权[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0(4):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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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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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石家庄,05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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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著作出租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出租权仅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研究著作出租权理论及其实践,对完善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协调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促进经济文化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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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出租权 出租人 著作权人 作品复制件 |
文章编号: | 1008-469X(2005)04-0051-02 |
修稿时间: | 2005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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