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制度引进恢复性司法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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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晓红,许俊.暂缓起诉制度引进恢复性司法刍义[J].滁州学院学报,2006,8(1):27-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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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晓红 许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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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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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是公诉制度的创新。该制度不仅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能更好地教育和改造罪犯,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被害人的待遇并没有因程序的提前结束而得到任何改善,因此,在立法设计时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地解决矛盾,使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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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暂缓起诉 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 恢复性司法 |
文章编号: | 1673-1794(2006)01-0027-02 |
收稿时间: | 2005-10-20 |
修稿时间: | 2005年10月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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