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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劳动债权与有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兼论《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引用本文:周多.再论劳动债权与有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兼论《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27(7):86-87.
作者姓名:周多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在破产程序的清偿顺位上,劳动债权相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采用“新老划断”的态度,即2006年8月27日以后形成的劳动债权将丧失优先性。这样的立法取向是有悖福利国家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实质正义标准以及各国立法上对弱势群体愈来愈倾斜保护的历史趋势的。

关 键 词:价值分析  劳动债权  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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