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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拜杜法案》介入权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    要:美国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赋予政府机构强制项目承担者向第三方授权或许可发明专利的权力,即介入权。自法案颁布以来,有五个介入权申请的典型案例,但均未成功。为保障政府资助发明在商业化中的公众利益,美国学者认为,需要通过立法改革来平衡介入权的体系设计。这些改革措施包括:设置申诉程序;规定被许可者付出"最大努力"并定期报告;明确《拜杜法案》中的"合理条件";通过公开招标强制许可发明专利。本文借鉴美国介入权立法和改革经验,以期对中国《科技进步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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