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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上债的保全—以反欺诈债权人为中心
引用本文:王海明.论罗马法上债的保全—以反欺诈债权人为中心[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1-5.
作者姓名:王海明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杭州,310025
摘    要:伴随着债权责任的财产化和财产责任的限定性,罗马法在债权效力上突破了相对性。裁判官根据保障债权人经济利益的需要,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自由予以了必要的限制,在界定对债权人欺诈之内涵的同时,以告示的形式赋予债权人对欺诈债权人的行为享有撤销请求权,并充分注意到有限责任主体可能滥用特有产制度,创设了诉讼转化机制,追究连带责任来加重滥用者的责任。

关 键 词:债权责任的财产化  对债权人的欺诈  特有产  诉讼转化
文章编号:1008-6021(2008)01-0001-04
修稿时间:20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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