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88年度档案科学技术进步奖已经档案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完毕,并报国家档案局审批,现予公布。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已在《档案工作》1987年第5期发表,今年评奖工作的情况也在《档案工作》1989年第1期作了综合报道,请读者参阅。 为逐步完善档案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防止不应有的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发生,保证获奖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从这次评奖工作开始,采用“争议期”办法解决获奖项目的争议问题,自获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两个月时间内为争议期。凡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或名次排列有争议的,对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的实质内容有争议的,无论单位或个人都可在这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档案局综合科教司提出。对争议问题的处理是一项严肃的事情,为了便于了解情况和调查核实,争议单位和个人必须写清真实单位、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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