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去行政化的思路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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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万江.司法去行政化的思路探究[J].教育前沿(综合版),2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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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万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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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13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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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改进党的领导和司法权行使的关系,建立合理的领导机制,确保司法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运行。 笔者认为,司法独立应是相对的独立,因为完全的司法独立会滋生司法腐败,所以司法独立需要党的领导,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等方面,在立案、起诉、审判等领域则应维护司法独立,所以,建立合理的领导机制是司法工作去行政化的关键。首先,司法系统应实行党委垂直领导,地方法院、检察院无需向地方政法委负责,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构对司法工作的干预;其次,司法系统上下级党委应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实行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监督案件公正地进行,确保司法工作顺利完成,但不能插手办案工作;第三,司法系统内部应减少等级的划分,使得法官之间在其他工作上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避免法官之上还有“法官”,影响主审法官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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