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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构建
引用本文:牛立夫.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构建[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作者姓名:牛立夫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 ,山东 日照 276800
摘    要:我国法律在抵押物转让问题上呈现出禁止转让、限制转让、自由转让,最后回到禁止转让的圆形轨迹.由于我国抵押权的客体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差异较大,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在此问题上的规定都显得捉襟见肘.我们必须在动产、不动产二元前提下重新构建抵押物转让制度,即凡是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凡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物,受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人转让所得价金行使物上代位权.已登记抵押物的受让人和未登记动产抵押物的非善意受让人,可以通过替代为清偿和代价清偿两种制度消灭其物之上存在的抵押权.

关 键 词:抵押物  利益衡量  立法模式  制度构建

Interest Consideration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in the Transfer of Collateral
Abstract:
Keywords:collateral  interest consideration  legislation mode  system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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