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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两大审判模式的融合与中国行政审判模式的抉择
引用本文:邹焕聪,方必基.全球两大审判模式的融合与中国行政审判模式的抉择[J].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2(1):29-31.
作者姓名:邹焕聪  方必基
作者单位:[1]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2]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全球两大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已不再截然分野,走向互相融合已成为大势所趋。在这种模式融合的大背景下,我国现行的强职权主义行政审判模式日益显示出其与生俱来的弊病,必须加以抛弃。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未来的行政审判模式既不是当事人主义,也不是职权主义,而应选择职权——当事人主义,并按照此种模式对我国相应制度进行重新设计。

关 键 词:行政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强职权主义  职权——当事人主义
文章编号:1008-8377(2006)01-0029-03
收稿时间:2006-02-20
修稿时间:200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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