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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被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及裁判逻辑 ——基于436篇裁判文书的分析
引用本文:庞小菊.公共图书馆被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及裁判逻辑 ——基于436篇裁判文书的分析[J].国家图书馆学刊,2024,33(2).
作者姓名:庞小菊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非讼程序的诉讼分流功能研究”、广东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案多人少困境下的诉讼分流研究”、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2238)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公共图书馆在建设数字资源过程中,会因数据库商未获部分作品授权而被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公共图书馆被判是否承担责任的结果不同,其主要原因是不同侵权种类下的归责原则及法院认定共同提供作品行为的标准不同。被认定为提供作品行为的案件适用无过错原则,公共图书馆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案件适用过错原则,没有过错的公共图书馆不需承担责任。而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分别采用了服务器标准、定向链接标准、不可或缺标准及共建标准认定共同提供作品行为。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不仅应尽合理注意义务防止过错产生,还应针对法院的裁判标准严谨化技术操作,避免被认定为作品提供行为。表3。参考文献16。

关 键 词:公共图书馆  信息网络传播  归责原则  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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