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律》财税监督的制度结构及立法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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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博.论《明律》财税监督的制度结构及立法特点[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1):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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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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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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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相比唐宋立法而言,《明律》增加了财税保障立法的比重,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明代财政税收的稳定和专制统治的延续。《明律》中的财税监督制度是针对征税人和国库管理人二者展开的。从制度构造来看,明代对经济的调控沿袭传统封建立法的框架,定罪处刑仍是明代财税监督的主要措施。在立法特点上,《明律》增加了财税监督的相关罪名,使得法网更为严密,并且以从严治吏为理念,对职务犯罪人科以重刑。由于明代所特有的中央集权,单一的重典治吏甚至是运用法外之刑对财税活动中的腐败行为都没有能够产生良好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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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明律》 财税监督 罪刑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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