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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性规则:为了实务需要的分析与思考
引用本文:侯顺.可预见性规则:为了实务需要的分析与思考[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15,37(2):102-107.
作者姓名:侯顺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摘    要:《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限度,被称为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守约方得到赔偿,达到如合同得到履行一样的状态。这种规定称为填补损失的原则,该原则不考虑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的经济状况,以及违约方违约时的主观状态。可预见性规则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设定了限度,有可能引发效率违约,也有可能使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违约方如果履行合同时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守约方可能需要承担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仍然需要继续坚持可预见性规则,因为两大法系国家法律以及具有一定程度的世界统一性国际性法律都坚持认为该规则具有其自身合理价值和不可替代性。如何理解和应用可预见性规则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

关 键 词:违约损害赔偿  合理限度  可预见性规则  标准  客观性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rinciple of Predictability
HOU Shun.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rinciple of Predictability[J].Journal of Linyi Teachers' College,2015,37(2):102-107.
Authors:HOU Shun
Institution:HOU Shun;China Law Institut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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