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报道中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规则——以《民法典》第999条为中心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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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涛.论新闻报道中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规则——以《民法典》第999条为中心的解释[J].新闻界,2023(3):6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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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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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人民日报社发行出版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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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首次体系化构建了人格利益合理使用规则,在规范层面确立了对于人格权的外在限制。新闻报道与公共利益共同发挥了外在限制人格权的作用。人格权的正当性来源于《宪法》第22条、第35条、第41条、第47条和第51条的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新闻报道的主体范围和报道内容应当进行扩大化理解,同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人格利益也可能构成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关于合理使用的客体,具有法律明确承认的积极权能是其共性规范特征,具有可识别性是其本质规范特征。名誉、荣誉和隐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客体,但是当它们与其他精神性人格利益相结合从而产生可识别性时,就成为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应当认为在新闻报道中存在合理使用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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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闻报道 人格权 人格利益 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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