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语病发凡(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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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守一.宣传语病发凡(五)[J].声屏世界,199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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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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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四类是用词不妥或搭配欠当。例1、“法律是无情的”。从本质上说,我国的法律凝聚的是我国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或最高利益)与感情。这就是法律所凝聚的情。但我们有时就忘记了这一点,而对犯罪分子声色俱厉地说:“法律是无情的!”要说无情,首先是犯罪分子对人民无情,人民依法对他作出判决,是还了他一个无情,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与感情。此时,若说“法律对(你这个)罪犯是无情的”,那还说的过去、其实,严格地说,法律对罪犯也不是完全无情。比如,依法从轻判决,就代表着人民希望他改恶从善、将功赎罪之情。所以,归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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