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二重让与通知对第三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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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东果.论债权二重让与通知对第三人的效力[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2,28(1):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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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东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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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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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债权二重让与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让与合同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之后,又约定将同一债权再让与第三人的制度.债权二重让与通知系观念通知,债权人或受让人、债务人为通知义务人和相对人.债权让与制度的设立,适应了债权资本化和债权自由流通的要求,有利于市场交易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现行规定(通知生效主义),借鉴法、意两国为代表的通知优先主义模式,有助于我国债权二重让与通知效力具体处理模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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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二重让与 通知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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