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物质医药用途发明新颖性的考量因素——解析卡比斯特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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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霞.判定物质医药用途发明新颖性的考量因素——解析卡比斯特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4(3):1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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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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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应从方法权利要求的角度来分析其技术特征。通常能直接起到限定作用的是原料、制备步骤和工艺条件、药物产品形态或成分以及设备等。对於仅涉及药物使用方法的特征,如果这些特征与制药方法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其实质上属于在实施制药方法并获得药物后,将药物施用于人体的具体用药方法,与制药方法没有直接、必然的关联性。这种仅体现于用药行为中的特征不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本身不具有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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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发明专利权 医药用途 物质 纠纷案 委员会 用药方法 药物使用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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