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调解自愿原则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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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朝信,董占德.论民事调解自愿原则的落实[J].延安教育学院学报,2006,20(3):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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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朝信 董占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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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延安大学,陕西,延安,7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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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愿原则是我国民事调解制度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双方自愿的结果。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法官在调解中拥有裁判者的身份、法官和法院有调解的动力,使得该原则在实施中包含了强制调解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形式。程序性规则是保障自愿原则落实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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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调解 自愿原则 强制调解 落实 |
文章编号: | 1009-3001(2006)03-0079-02 |
收稿时间: | 06 16 2006 12:00AM |
修稿时间: | 2006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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