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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举值得写进中国新闻史
摘    要:青锋在2002年12月25日《南方都市报》撰文说,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这简单的几句话: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足球运动员范志毅状告上海《东方体育日报》损害其名誉官司败诉时,特意加上的判词———“即使原告认为有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范志毅案之所以能有这样的一审判决,据该案主审法官说,是因为在合议时引进了英美法系里“微罪不举”的比较先进的理念。谁都知道,几十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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