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对有毒有害物质海洋污染的规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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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戚湄涓.国际公约对有毒有害物质海洋污染的规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23(3):107-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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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戚湄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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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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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船载有毒有害物质海洋污染作为一种较新的海洋环境污染已进入人们的视野,但对其防治的立法及赔偿机制亟待完善。我国有毒有害物质海洋污染立法面临新的挑战,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法理对规制海洋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具有深刻的研究价值。《巴塞尔议定书》以及HNS公约等国际规则和国际公约中较成熟完善的赔偿制度包括:较高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强制保险制度以及HNS赔偿基金制度等能均衡分配各方的责任承担,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赔偿。这些更为完善合理的赔偿机制应当引起国内相关海事立法的反思与积极借鉴,以此填补国内对海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归责以及赔偿机制的立法缺口,重构与发展国内海事法律体系,致力于推进海商法国际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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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毒有害物质 船舶污染 海洋环境保护 国际公约 HNS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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