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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教育惩戒权不能“一惩了之”
引用本文:郝玉朋.行使教育惩戒权不能“一惩了之”[J].中国教工,2021(2):41-41.
作者姓名:郝玉朋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工会
摘    要: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教育惩戒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很多教师以为拿到了管学生的“尚方宝剑”,只要学生不听话、犯错误就可以惩罚他们,再也不怕因惩罚学生导致家长来校“问罪”、被问责处分。

关 键 词:教育惩戒  中小学  违规违纪  惩罚  改正错误  引以为戒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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