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性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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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先贵.社区性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定性[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1):7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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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先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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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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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20ZDA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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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改革政策和实践的积极回应以及对现行实证法体系化效应考量等,法理上,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角色定性为社区性市场主体。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决定了集体资产股权的初始配置宜在本集体范围内按照成员身份公平配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对外转让时,受让方的持股比例和股权权能需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如此,方能妥当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社区性和市场性二者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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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区性 市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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